雨仁研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无罪裁判要旨汇编(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从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耕地破坏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来看,王成来堆放石料的行为方式与上述法定行为方式并不吻合。
保定市国土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鉴定书》系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成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关键证据。但从以上分析看,王成来堆放石料、石渣的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法定行为方式。《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鉴定书》的实体内容与之后的《耕地破坏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存在矛盾。原判据此认为王成来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证据不充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王成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改判王成来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2011)保刑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和曲阳县人民法院(2011)曲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成来无罪。?
文章来源:《经济林研究》 网址: http://www.jjlyjbjb.cn/zonghexinwen/2021/0707/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