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仁研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无罪裁判要旨汇编
非法占用农用地在矿业领域是一种非常多发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本罪的详细分析,参见《矿业高发犯罪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其他公开渠道共检索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30个无罪判决,除去一例是因重复起诉被判决无罪[(2017)津0110刑初479号]、一例是被发回重审[(2014)泸刑初字第127号],重审后依然判决无罪[(2015)泸刑初字第105号]外,其余28个判例的无罪裁判要旨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未达到追诉标准:未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数量较大”的追诉标准,不能证明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2. 主体不适格:不能证明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有单位意志的体现,或行为人不是非法占用农用罪的责任主体,或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3. 主观要件缺失: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实被告人明知所用地是林地而非法占用的证据,且被告人是通过正常的途经申报,并得到政府的批准、同意后使用,因此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故意,不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4.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类无罪判例是数量最多、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可再细分为两类:一是因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非法占用及毁坏农用地的具体面积;二是除鉴定意见外的其他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具体案例见下表:


以下为具体裁判理由(因数量较多,仅选取部分典型案例):
一、未达到追诉标准
典型案例:
1. 段产生、李祖颂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永中刑二终字第16号
裁判理由:
蓝山县国土资源局超越职权范围,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擅自为段产生、李祖颂等人兴建柳树桥加油站用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蓝山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人员承担。上诉人段产生、李祖颂私自占用耕1602.946平方米(约2.4亩)是非法的,但其行为尚未达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犯罪标准,且蓝山县国土局对其私自占地行为已给予行政处罚,故上诉人段产生、李祖颂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判认定被告人段产生、李祖颂擅自占用耕地11.6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双牌县人民法院(2008)双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段产生、李祖颂无罪。
2. 李代生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湘31刑终167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代生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公益林地上种植猕猴桃、油茶、柑桔,属违法行为,但李代生种植油茶林和经济林的土地一部分为国土整理后的烟草地,一部分为火烧迹地,公诉机关无充分证据证实李代生毁坏公益林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且李代生在国土整理后的烟草地和火烧迹地上种植油茶林和经济林,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烟草地和火烧迹地上的林木,故检察机关指控和抗诉提出李代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益林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国家禁止任何非法砍伐公益林的行为。一审认为李代生没有非法占地,没有改变涉案林地用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认定李代生没有大量毁坏林地,不应受刑事追究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体不适格
典型案例:
1. 秦城、天全县飞扬物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经济林研究》 网址: http://www.jjlyjbjb.cn/zonghexinwen/2021/0707/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