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仁研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无罪裁判要旨汇编(4)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高某无罪。
(二)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形
典型案例:
1. 王怀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甘1102刑初253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志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擅自采砂,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却没有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王怀志非法占用耕地,擅自采砂,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证据材料,故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不予认定。被告人王怀志虽自认有罪,请求从轻处罚,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否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不宜定罪处罚,对其相关意见亦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怀志无罪。
2. 徐小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10刑终382号
裁判理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小雷与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乡罗庄村汪庄七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汪庄七组自愿将村东头、东西路以北的洼地承包给徐小雷,徐小雷占用该块土地是经协议取得,并且该协议明确约定由罗庄村汪庄七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虽然涉案土地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但不能认定徐小雷占用土地为非法取得。在双方的协议上,徐小雷在承包的土地上建养鸡场,进行必要的建筑、路面硬化、挖池塘都是基于为养鸡场服务。后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许昌三木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也是基于为养鸡场的鸡蛋出售做包装,为进行养鸡业的延续发展,并未改变土地的农牧用途。原判用以认定上诉人徐小雷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改判。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上诉人徐小雷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充分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徐小雷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2刑初第6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小雷无罪。
3. 王成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冀刑再2号
裁判理由:
再审法院认为:
一、原判认定王成来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证据不充分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它用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作它用会造成大量耕地等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本院经审理认为,1、根据王成来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相关证人证言及关于该荒山承包经营权纠纷所作出的三级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载明,该地块为四荒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将该涉案土地拍卖给原审被告人王成来,期限五十年,总价款为3200元,该承包价款与耕地承包价款相差较大。且王成来承包该土地后,并未收到耕地补助等相关补助费用。2、国土部门未公布过涉案土地的地类性质,村委会的地籍簿也未公布过该地块的地类性质。3、王成来在侦查机关的数次供述均称“我没有非法占用耕地。你们把我抓了后,我才知道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综上,原判认定王成来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证据不充分。
二、原判认定王成来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证据不充分
1、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7月26日出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固体废弃物、巨大石块的堆放压占以及重型运输设备的运动对耕地的生产能力有重大影响并导致该区域恢复原生态状况非常困难,属于对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行为”;经王成来、曲阳县检察院申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2010年5月13日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耕地破坏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经现场核实,发现部分巨大石块已移出压占的耕地,部分承包地的种植条件有所改变,种植面积也有所增加。目前已不具备耕地破坏认定的前提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从两次鉴定的实体内容看,保定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7月26日出具鉴定书称“导致该区域恢复原生态状况非常困难”,却在仅隔不到一年的时间,涉案土地的种植条件和种植面积就均已改善,两次鉴定的实体内容存在矛盾。
文章来源:《经济林研究》 网址: http://www.jjlyjbjb.cn/zonghexinwen/2021/0707/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