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林发展条例(2)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林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济林生产中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开展水土保持、土壤改良、测土配方施肥、生产剩余物循环利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林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病虫害生物、物理、农业及其他综合防控技术,严格病虫害监测检疫,防治重大病虫害。
引导和鼓励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技带头人等组建病虫害防治专业队伍,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防治服务。
发现重大经济林病虫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经济林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指导经济林生产的防灾减灾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和防治病虫害应急药剂药械储备库、气象灾害物资储备库,并及时更新储备物资。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经济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建设经济林产品初加工和贮藏保鲜设施,提高经济林产品商品率、贮藏保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开展经济林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
鼓励和支持经济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通过直销、电商、拍卖等形式销售经济林产品,发展冷链物流体系。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大户、技术人员可以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议标的方式,支持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取得造林绿化工程。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林生产规模,规划建设区域性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实行经济林产业股份制经营模式,可以将经济林、生产工具、技术、资金等要素入股,实行统一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有资质的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参与经济林发展。
鼓励企业、合作社牵头建设经济林基地,推行“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济林发展模式。
鼓励实行“专业技术服务队+合作社+农户”的经济林管理模式,实现经济林专业化、标准化管理。
专业技术服务队可以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保障经费,支持经济林的良种选育、良种引进、种苗繁育、基地建设、提质增效、科技开发、示范推广等。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经济林基地和示范园的水利、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林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观光采摘、文化旅游、科普教育、林下经济等,打造特色植物带、植物园,拓宽经济林发展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林生产经营模式和经营业态创新,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经营主体利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开发和销售生产体验、果树认领、休闲游憩等新商品,提升果园经营综合效益,增加果农收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经济林发展引导基金,利用市场融资功能,支持经济林发展。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开发适合经济林发展的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经济林项目的融资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组织培育和创建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
实施“公用品牌+企业品牌”战略,支持创建水果、干果区域公用品牌,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创建企业品牌,落实品牌建设规划,创新品牌运营管理模式,提升品牌影响力。
支持申报经济林产品地理标志和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文章来源:《经济林研究》 网址: http://www.jjlyjbjb.cn/zonghexinwen/2021/0707/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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